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21日 司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监狱、劳教场所要依法及时完成收押、收容任务。积极配合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新收押罪犯和新收容劳教人员能够依法及时入监、入所。
2.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掌握狱所情动态,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厉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深挖余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防止监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研究探索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3.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根据监狱工作规律,以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载体,探索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4.继续抓好劳教创办特色的试点工作。劳教场所要在管理、教育、劳动、场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育挽救质量,增强劳教人员解教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5.积极参加全国禁毒斗争。加强对涉毒罪犯和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切断毒品流人渠道,建立无毒环境。推广“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模式,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促进“无毒社区”建立。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
6.抓好人民调解四个规范性文件和两次会议精神的落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及2002年10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2004年2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抓实、抓细、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