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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  %可按月兑换外汇。其他有关待遇见附件。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职。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一) 合同的变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二) 合同的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1、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2、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3、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30天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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