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满。
(二)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三)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
(四)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五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聘用合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专局令1993年第1号《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聘用合同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