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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合同期满。

  (二)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三)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

  (四)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五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聘用合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专局令1993年第1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聘用合同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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