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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十八条 如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另一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少损失,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第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所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

  (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五)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30日以后方可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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