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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工作单位)和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薪金数额、其他费用和支付方式。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并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在合同附件中协商订立更具体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三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时,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当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不确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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