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新的《聘用合同》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聘请单位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实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系。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开展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订立的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