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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二)一证一矿(井)的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三)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四)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五)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七)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或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予批准,并责令重新调整和完善。对以企业资产整合、增能改造和矿井置换之名使已关闭、公告关闭和属于《通知》规定关闭的16种矿井合法化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予以关闭。凡发现以各种名义使关闭矿井和应关闭矿井“合法化”而逃避关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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