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二)审查批复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地)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完善后再行批复。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最迟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三)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矿井关闭标准负责组织关闭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二、严格把握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一)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矿井的资源。
2.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经审查批复的合法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
3.不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的资源。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
3.已关闭或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有开采价值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
4.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
5.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纳入整合的资源。
三、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原则
(一)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关闭是指: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拟保留整合的矿井要吊(注)销所有证照,停产停工。后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矿井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资源整合的矿井待初步设计核准后,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已关闭矿井的资源经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由合法矿井进行整合;已经关闭的矿井,严禁作为资源整合主体,整合其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