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一)编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地区,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已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