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内地进口原产于香港、澳门的CEPA项下零关税的税目总数分别为1450个和648个。其中,零关税商品主要涉及服装、药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其制品、贱金属制品、纸制品、音像制品和珠宝首饰、电导体、硅酸盐水泥等。
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税率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中非合作论坛”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待遇”的重要承诺,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了零关税特惠。此后,税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建议,2006年9月在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正式宣布了这一庄严承诺。会后,税委办牵头拟定了特惠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目前,我国共对安哥拉等非洲28国、老挝等东南亚4国和阿富汗、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瓦努阿图等5国,共37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给予特惠税率,大部分特惠税率为零,优惠范围涵盖了这些国家的多数对华出口商品,其中我国进口较多的主要是原油、原木、矿砂及精矿和其他原材料类产品。
四、对台水果零关税政策
2005年8月1日起,为有利于台湾农产品在祖国大陆的销售,大陆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特惠。目前大陆进口较多的是槟榔、杨桃、柚、芒果、莲雾、番石榴、木瓜、番荔枝、枣、柿子和枇杷等。此外,已确定拟对进口甘蓝等11种台湾产蔬菜、台湾籍渔船打捞的和在台湾地区养殖的鲳鱼等8种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将于2007年择机实施。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Paki-stan)
2005年4月,在温家宝总理访问巴基斯坦期间,中巴正式签署了《早期收获协议》,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早期收获”涵盖零关税产品和优惠关税产品两种安排。其中,零关税产品分为双方共同降税和各自单方面降税两种:双方共同降税的主要包括我方有出口优势的大蒜和巴方有出口优势的芒果,以及柑桔、石料等123个8位税目,我方单方面降税的主要是植物胶、棉机织物、化纤纺织原料及制成品、针织物、大理石制成品、体育用品、医疗器材等52个4位税目,巴方单方面降税的主要是有机化工产品和机械类产品等51个4位税目。零关税产品降税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分3次在2008年1月1日前全部降税为零,2007年起实施第二阶段。此外,“早期收获”的优惠关税产品主要参照《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并从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