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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充分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通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搜集掌握和优惠协定相关的动态信息,定期了解本地企业的进出口情况,特别是企业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项下的受惠商品进出口种类、数量和金额、减免税款、主要贸易对象、主要进口需求产品和主要出口优势产品等情况,一方面向财政部反映情况和问题,一方面为做好宣传利用工作提供丰富的基础资料。
  四、认真做好区域贸易优惠协定执行实施及进出口贸易和税收的分析工作,针对企业进出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地方外贸发展中的新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利用效果。
  五、进一步发挥关税联络制度的作用,将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宣传利用列为各企业关税联络员的基本职责之一,并加强对联络员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协议优惠措施能快速、准确地到达到企业,同时企业的意见建议能及时反馈到各级财政部门。
  六、主动加强与商务、海关、统计及有关行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相互配合,搞好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利用工作。

  附件:
我国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情况简介

  一、《亚太贸易协定》(APTA)
  《曼谷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于2001年5月正式加入《曼谷协定》,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曼谷协定》税率。2005年11月,《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等6国。
  目前,6个成员国共对4000多个税目的商品进行了关税削减,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其中,我国目前共有16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平均税率为8.8%,与最惠国税率相比,优惠幅度为24%。
  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同年9月29日,又正式签署了《安排》的6个附件。参照香港《安排》模式,2003年10月进一步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的《安排》。2004年1月1日起,CEPA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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