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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充分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充分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通知
(财关税[2007]30号 2007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趋加快,除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外,世界各种区域或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方兴未艾。近几年来,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先后实施了多项区域贸易协定:2001年5月我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2005年11月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与我国建交的非洲及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简称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税率),同年8月1日开始实施对台水果零关税政策,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简称《中巴早期收获》),7月20日正式实施《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10月1日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智自贸协定》)。
  这些区域优惠关税协议的实施成效总体比较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及经济合作的加强,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给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但由于部分企业对各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关的协定税率缺乏了解,一些区域贸易优惠政策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对各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项优惠协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宣传、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和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关税工作的干部应深入研究各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惠政策,了解其背景,掌握其内容,认识其意义,以便为做好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和利用工作,为企业做好有关解释和咨询工作打好基础。
  二、国家签订的各区域贸易优惠协定对地方经济发展、外贸进出口、产业安全和企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培训、调研、咨询、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扩大各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使本地企业能认识到优惠协定的重要作用,了解其实施情况,获得更多的进出口商机,进而积极主动地加以利用(各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006年的实施情况见《关税工作通讯》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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