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过渡期间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7]143号 2007年12月26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向商业化转型过渡期的股权投资(不含政策性债转股股权,下同),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对股权投资实行分类管理。资产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区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阶段性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战略转型为目的,阶段性股权投资以获取财务收入或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资本金项下划转股权、不良资产处置获取的股权、以及动用资本金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进行的财务性股权投资均作为阶段性股权投资。
二、资产公司应对现有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拟阶段性持有的股权投资项目,资产公司应明确退出期限,制定退出计划,适时退出变现,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其中资本金项下划转股权和不良资产处置获取的股权,资产公司原则上应在2010年底前处置完毕。
对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项目,资产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优势,结合转型发展战略制定相关的项目规划,确保实现长期股权投资目标。
三、在转型过渡阶段,除不良资产处置获取的股权外,资产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全部纳入资本金投资管理。资产公司动用资本金开展长期股权投资应符合转型方向,就拟投资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报财政部批准。资产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阶段性股权投资应符合投资收益最大化原则,就股权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认真分析,合理预计投资期限,由资产公司自主决策。开展股权投资涉及业务范围或行业准入的,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资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金划转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或账面所有者权益的70%。
四、资产公司应严格控制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获取股权。资产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股权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对难以变现或立即变现损失较大的,资产公司可依法接收,并作为阶段性股权投资管理。在获取股权过程中,资产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入股价值,明确退出方式和期限。如果拟长期持有,资产公司必须在获取股权前报财政部批准,将不良资产出资转为资本金出资。对需经财政部批准但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股权投资项目,资产公司应尽快补办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