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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年初由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预算的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按本办法规定代编。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其中,财政部规定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购买性支出及转移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规定金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性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性基金支付方式的具体金额标准,由财政部在年度支付范围划分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资金清算的有关制度规定,根据每日实际发生的政府性基金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的会计账务处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2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归垫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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