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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按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并按照一般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的报送途径和报表格式,单独编报。政府性基金支出不得与一般预算支出同表编报用款计划。

  第七条 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根据管理需要,原则上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政府性基金月度用款额度表》(见附件),将各中央部门基金可用余额通知各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国库司)。

  第八条 各中央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和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经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第九条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收到《中央政府性基金月度用款额度表》后7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

  第十条 财政部按月批复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月度可用余额等,于收到《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并提出建议数。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建议数,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在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预算等调整事项的,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及时分解下达调整后的基金预算。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基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基金可用余额等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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