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财法[2007]13号 2007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
行政处罚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我们制定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送达回证格式》等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字〔199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2.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附件1:
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
(一) 格式一,适用于不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
xxx(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财政部门的名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xx(写明文号)
当事人:xxx(写明拟被处罚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情况)
地 址:xxx(写明拟被处罚的个人住址或者单位住所)
(第一部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
(第二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2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