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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6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610号)


  为了有利于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决定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本次调整电价,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其中,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各类用户电价中,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具体意见另行下达),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各地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我委组织集中测算后确定。
  二、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和我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的规定,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我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省(区、市),将提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出台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一)对同一地区新投产的同类机组(按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分类),原则上按同一价格水平核定上网电价;对安装脱硫环保设施的燃煤电厂,其环保投资、运行成本按社会平均水平计入上网电价,标准由我委统一核定公布。已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相差过大的,按《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要求,适当拉平,逐步统一,向竞价上网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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