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对其进行补偿。合同中应规定机组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及对黑启动机组每年进行测试的条款。
第六章 补偿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按日发布,按月结算。
第二十三条 补偿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以及有关发电企业制定。补偿结算的具体操作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每月根据实际需补偿发电厂的费用,按收支平衡原则,以发电厂上网电量的比例计算分摊费用,通过电费结算方式完成。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月度总辅助服务费×(月度发电厂上网电量/月度总上网电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
一、设置限价的必要性
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避免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保持电价水平总体稳定,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国家电监会《
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等文件,结合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