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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4.运输  占13分  即系数为0.13
  5.通风、巷道维修 占26分  即系数为0.26
  6.管理和地面设施 占15分  即系数为0.15
  五、“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县(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全县各矿井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全县达部标矿井占50%以上;
  3.考核年度内全县百万吨死亡率在4人以下;
  4.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有“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的奖惩制度。
  六、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检查考核办法:
  1.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检查考核工作,部、省每年进行一次;地(市)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全年进行一次检查;县(市)每季检查一次;矿每月检查一次。
  2.在进行“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各项检查考核时,每次检查的记录应存档,作为年终评级参考的依据。
  3.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命名。已被命名的矿井每年复查一次,根据复查得分决定升级和降级。
  七、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考核评级命名办法:
  达标矿井:由矿提出申请,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考核。县(市)级由县煤炭局批准;省级由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报市(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考核,由省厅(局)审核批准;部级矿井由省厅(局)考核,报煤炭部审核批准。
  质量标准化县(市)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正式报告,市、地、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验收审核,由煤炭部批准。
  煤炭部、省(区)厅(局)对申请达标矿井检(抽)查时,若检(抽)查后的得分和级别低于矿井自检的得分和级别时,应以上级检(抽)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并将年底内以前各月矿井自检确定的得分和级别相应的减分和降级;若上级检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高于矿井自检的结果,不扣分,不提级。
  煤炭部、省(区)厅(局)检(抽)查达标矿井时,如检(抽)查该县两个以上级别的矿井,均低于矿井自检的结果及县(市)检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则视为该县掌握标准不严,该县所有矿井均要减5分,降一级,减分后的矿井总得分,不得高于下一级的最高分数;如高于矿井自检结果及县(市)检(抽)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时,则承认该县(市)的自检验收的得分和级别。
  八、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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