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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4年8月22日发布 煤生字[1994]第431号)


  煤矿企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是煤矿实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是加强煤矿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总的指导思想,以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为目标。根据全国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
  一、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乡镇煤矿生产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乡镇煤矿生产矿井,执行全国地方国营煤矿标准,分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二、被命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开拓、开采,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技术政策;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标准。
  2.采掘关系正常,三量可采期为:开拓煤量l一2年,准备煤量1年,回采煤量4-6月。
  3.完成年度原煤产量、掘进开拓进尺作业计划。
  4.有便于操作的质量检查制度,有检查验收及奖惩制度。新达部级矿井必须实现年度无死亡事故。已达部标矿井在评定考核当年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人死亡事故取消“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
  三、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分为三个等级:部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必须达到乙级以上标准;省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县(市)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
  四、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评级项目为6项,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巷道维修、管理和地面设施。各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总分以100分为满分,各项的考核得分在计入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进入矿井总分。
  1.采煤  占16分  即系数为0.16,
  2.掘进  占14分  即系数为O.14
  3.机电  占16分  即系数为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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