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6月16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4]864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增长持续攀升,不少地区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为尽快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抓紧制定电力规划,增加了电站建设规模,加快了电力建设步伐。但在燃煤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了布局不合理、质量下降等问题,有的项目忽视了国家关于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促进国民经济、能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针对我国能源以煤为主的国情,必须高度重视燃煤电站规划及建设的各方面因素,尽快提升燃煤电站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排放标准,规范电站项目建设,确保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做好电站布局
燃煤电站项目要高度重视规划布局合理性。我国能源资源和电力负荷在地域上分布不均,电站规划布局需要符合我国一次能源总体流向,综合平衡煤源、水源、电力负荷、接入系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电站建设必要条件,统筹考虑输煤与输电问题。现阶段,在电站布局上优先考虑以下项目:利用原有厂址扩建项目和“以大代下”老厂改造项目;靠近电力负荷中心,有利于减轻电网建设和输电压力的项目;利用本地煤炭资源建设坑口或矿区电站以及港口、铁道路口等运输条件越好的电站项目;有利于电网运行安全,多方向、分散接入系统的项目。
二、提高机组效率,促进技术升级
从长远看,我国一次能源是紧缺的,环境容量有限,电力建设必须要提高效率,保护环境。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地区外,其他地区应规划建设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型燃煤电站项目,所选机组单机容量原则上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286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需要远距离运输燃煤的电厂,原则上规划建设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在缺乏煤炭资源的东部沿海地区,优先规划建设发电煤耗不高于27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燃煤电站。
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规划建设煤矿坑口或矿区电站项目,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298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空冷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在生产外运煤炭的坑口和煤矿矿区,结合当地电力需求和资源条件,可利用先进适用发电技术,建设燃用洗中煤、泥煤及其它劣质煤的大中型电厂。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