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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奖项评审费、资助费、补贴费等相关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专项资金(不含颁发华表奖、夏衍剧本奖),需向广电总局提交《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附后)和相关材料。对未按要求提交《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广电总局不予受理。
  广电总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单位和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助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要求,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案的确定
  (一)广电总局组织专家评选华表奖、夏衍剧本奖,并根据评选结果拟定奖金分配方案。
  (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剧本须通过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论证,并由广电总局根据中央下达的宣传指示精神,拟定资助方案。
  (三)重点题材影片是由广电总局根据剧本立项规划选定,并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片。由广电总局根据其艺术质量、观众人次、影院票房、成本回报等综合效益,拟定资助方案。
  (四)优秀国产影片是经广电总局重点推荐的国产影片。通过对优秀国产影片观看人次、放映场次、票房成本回报等市场环节进行考核后,拟定资助方案。
  (五)根据电影事业发展需要,广电总局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电影设备购置、电影单位更新改造、新技术研发,电影公益版权购置,保护电影版权等项目的资助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被资助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广电总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如发现被补助单位存在未按批准的方案、范围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广电总局有权要求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广电总局有权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停止拨款,并暂停核批该单位其他资助资金申请事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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