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选区项目的立项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立项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报告;
(二)项目申请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所在区块的地质调查证或油气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 项目立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目标及意义;
(二) 工作依据;
(三) 技术路线;
(四) 预算成果;
(五) 工作部署和工作量;
(六) 经费预算和配套资金。续作项目需说明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七) 质量保证措施;
(八) 所附相关图件。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司、财务司和油气中心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项目概算审查和矿权复核,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出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预算渠道批复项目预算,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设计书和预算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设计书,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在确保项目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选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有重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