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