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走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厅信访处要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同时与公安机关及信访人居住地的省 (区、市)驻京工作组联系,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一)在人事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部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接访人员要注意观察走访人的情绪,掌握动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条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发生集体走访,由部值班室人员通知办公厅和有关单位,做好接待处置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与奖励惩戒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受信访人及其亲友的馈赠或接受宴请。如本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人事工作或者人事部机关工作有贡献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基础建设、处理信访事项等方面成绩显著,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
信访条例》和本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
信访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