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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五、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要按规定进行。各事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要求,对按规定应当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如: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单位合并、分立、清算;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项目,要向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上报部计财装备司初审后,再报财政部备案。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部机关各司局今后凡用部拨付经费出版的书籍、资料,下发时不得向各地另行收费。由部拨付经费并以单位集体名义出版的书籍、资料,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和发行费应上缴部计财装备司,由计财装备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支付劳务费后,其余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各司局举办的由部拨付经费的培训班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由部补助经费举办的培训班,需要向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应在申请报告中明确收费标准,经部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执行。部机关各司局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发放钱物,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要按照《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初制订监狱业务费、劳教业务费年度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主管副部长审批后,送计财装备司备案。预算执行中,计划外支出和计划内5万元以上的支出以及重大财务事项要报主管副部长审批。
  八、各单位要按照部里统一布置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策,报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各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会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各项经费的收支执行情况。
  九、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计财装备司要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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