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 司发通[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树立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徽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标识。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红色(pantone 1805c)和银白色(pantone cool gray 8c)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组成色。
第三条 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
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
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
第四条 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悬挂。
第五条 下列活动或者物品可以悬挂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
(一)司法行政机关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二)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三)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出版、印刷的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
(四)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专用设备;
(五)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关办公用品及外事、外宣用品;
(六)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使用司法行政徽的其他活动或者物品。
第六条 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使用司法行政徽需要变更标准规格的,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