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2.工作要求。结合罪犯实际,开展劳动意义、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教育;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多样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3.标准界定。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应参加培训罪犯,是指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岗位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进行的“应知”、“应会”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的技能培训。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10分)
1.指标要求。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2.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3.标准界定。应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的罪犯,是指无严重精神疾病,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第十一条 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7分)
1.指标要求。本年度新入监的罪犯,心理测试率达到应测试人数的100%。
2.工作要求。运用心理测试量表等科学方法,对罪犯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进行危险程度、恶性程度和改造难度评估。
3.标准界定。应测试罪犯,是指具备小学以上(含)文化程度,能正常进行测试的罪犯。对新入监罪犯的心理测试应当在罪犯入监 2周、基本熟悉服刑生活后进行。
第十二条 顽固犯转化率和危险犯的撤销率(12分)
1.指标要求。对已确定的顽固犯,年转化率达到50%以上;对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
2.工作要求。建立对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严格认定和撤销程序,建立专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育。
3.标准界定。顽固犯是指有拒不认罪、无理纠缠,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及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情形之一的罪犯;危险犯是指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和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情形之一的罪犯;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副监狱长审定。
第十三条 出监罪犯评估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