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在监理工作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予上岗登记。
(五)上岗登记申报
1.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附表1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表,交所在监理企业。
2.监理企业应对上岗登记申报表签认盖章并网上提出申请,同时持上岗登记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原件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原件审核后应当即退回。
3.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上岗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网上予以核准,未准予登记的应告知原因。
4.新获得监理资质或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批准资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工作。逾期未办理上岗登记,或上岗登记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六)个人信息变更
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企业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并提供原件送省级质监机构核准。
(七)上岗登记注销
1.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合同时,监理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提出上岗登记注销申请,并按附表2要求将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注销表送省级质监机构。
2.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注销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销。
3.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时,原上岗登记仍然有效,可不再重新申请上岗登记。
4.监理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注销,监理工程师可持原劳动合同或解聘证明,书面向省级质监机构提出登记注销申请,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与监理企业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要求监理企业履行申请登记注销手续。企业拒不执行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登记,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登记在案。
三、业绩登记
(一)业绩登记是监理工程师担任建设项目监理岗位职务的记录,监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二)省级质监机构应在项目合同段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和监理合同段的初始信息,也可授权地市级质监机构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初始信息。
(三)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段初始信息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网上申请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并持证明材料送省级质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