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5月28日 司办函[2010]12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咨询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许函 [2010]156号)收悉。我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照我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共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关于代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事宜是否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定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非常宽泛,包括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有争议但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根据律师执业实践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受托办理公司注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法律事务都属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范畴。因此,律师接受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属于提供法定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