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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做好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做好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船舶[2011]592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号决议,新版《国际危规》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新版《国际危规》在定义和培训、特殊规定、限量标志、包装导则、电子单证及标志标记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为方便用户准确把握规则中规定的增加、删除或修改,新版《国际危规》分别采用不同的图示符号进行了标注。为做好新版《国际危规》的履约工作,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管理
  新版《国际危规》要求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船员培训遵守STCW公约)上岗前必须受过相关培训,并由雇主保存培训记录备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杭州危险货物管理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按照新版《国际危规》修订后的规定和年底即将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辖区“两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规则和条例的顺利实施。

  另外,新版《国际危规》提出了培训记录的保存要求,各直属海事局要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确保要求的落实。

  二、加强货物申报管理

  新版《国际危规》新增了包括第1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8类和第9类在内的20个条目。同时,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可免除量、积载类等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修正。为保证货物申报的顺利进行,各直属海事局要尽快将新条目补充到申报系统,并按修正后的一览表完善货物申报系统。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对于装载限量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新版《国际危规》对其标志标记要求进行了修订,同时要求危险货物相关信息须随货物到达目的地,并要求托运人和承运人须至少将运输文件、附加信息和单证保存3个月。各单位要结合修订后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保证船舶运输符合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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