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省奖励资金=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70%×(该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各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 +30%×该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各有关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
第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在当年国务院考核结果公布前,中央财政按上年考核结果分配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原则和标准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地方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省级政府将奖励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各省级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和轻重缓急,可将奖励资金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一类项目建设,干一类、完一类;也可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个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鼓励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干一个单元、完一个单元。对使用奖励资金的项目,可利用奖励资金全额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
1.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业源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田退水治理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内源污染去除工程、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交通源污染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等。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包括大型超标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化养殖场综合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等。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要加强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资金统筹使用。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奖励资金预算执行,在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中央财政对当年未安排到项目的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奖励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已完工项目资金归垫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要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