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对二期系统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所提供信息失实的,各局应当按照《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1号令)第
五十三条处理;认证机构未按照要求上报认证信息,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放发认证证书,和相关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在二期系统没有的,各局应当按照《
认证认可条例》第
七十一条处理。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发证信息分别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月定期向二期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信息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七、各信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使用相关信息,不得将所获取的信息用于非工作用途。
八、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二期系统的维护,切实保障二期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各认证机构报送信息质量的核查,定期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协会、认可中心、认证机构通报信息质量分析结果,督促相关认证机构不断改进、提高。对于信息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进行查处。
各局、认证认可协会、认可中心、认证机构在二期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400-668-4166
传真:010-65994123
邮件:service@cncait.com.cn
附件:
1. 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2.0版)相关问题说明
2. 审核员/检查员信息增补表
3. 获证(申请)组织无组织机构代码原因备案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2.0版)相关问题说明
一、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食品农产品认证除无公害、绿色食品两种类型外,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在食品农产品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审核/检查组、审核/检查报告、现场审核/检查照片等方面相关信息后,经格式校验合格后,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