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评审员由所在评审机构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技术专家,作为评审人员参与评审。
第四章 评审机构的申请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需按以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及能力进行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必要时对实施资质评审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评审报告;
(三)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评审机构,由信息产业部确认,并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资质评审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评审机构申请表及附件;
(二)申请地方评审机构资格的,应提供注册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推荐意见;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评审机构需延续评审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对部级评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会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地方评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确保评审机构持续满足资质评审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受理对评审机构的投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信息产业部暂停或撤消该机构的评审资格:
(一)评审机构的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评审管理的要求。
(二)评审机构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程序规则;
(三)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