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资质评审经历,近两年参加资质评审不少于五次(仅从事监理资质评审的不少于三次),且未出现差错、遗漏、处理不当或严重失实等问题;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 申请主评审员应填写主评审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上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在审查通过后授予资格认定证书,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资格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主评审员实行问责制度。信息产业部依据评审报告、评审过程、评审投诉以及对评审问题的处理等事项和行为中的不当作为,对主评审员给予警示或警告处分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根据问责所涉及问题的严重程度,信息产业部对当事人给予“警示”或“警告”处分:
(一)在一次评审中出现三处以下(含三处)一般性的差错、遗漏、处理不当等错误的,给予“警示”处分;
(二)在一次评审中出现三处以上的一般性的差错、遗漏、处理不当等错误的,或在一次评审中出现严重失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应书面通知受到“警示”或“警告”处分的主评审员所在评审机构,并将问责结果记入主评审员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于给予“警告”处分的主评审员,信息产业部暂停其主评审员资格三个月,情节严重者,暂停其主评审员资格一年。
第十九条 主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不端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属于问责制范围。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撤销其主评审员资格,并不再受理其主评审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主评审员和所在评审机构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软件、系统集成、监理或相关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专科学历,从事软件、系统集成、监理或相关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