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评审机构经信息产业部资格认定后,可接受资质申请单位的评审申请,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文件,从事以下工作:
(一)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资质等级建议;
(二)受信息产业部及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系统集成和监理资质有关方面的核查。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部评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8名主评审员及评审员,其中主评审员不少于4名;地方评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4名主评审员及评审员,其中主评审员不少于2名;
(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必须独立于系统集成和监理及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应按ISO/IEC 17020《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对主评审员、评审员和根据需要聘请的技术专家(以下统称评审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确保评审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以持续满足资质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章 主评审员的确认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主评审员是指评审机构中经信息产业部确认的有资格签发评审报告的评审人员。凡未经主评审员签发的评审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四条 主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软件、系统集成、监理或相关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者专科学历,从事软件、系统集成、监理或相关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