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部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评审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412号令,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系统集成资质和监理资质(以下统称资质)评审的机构管理。
第三条 评审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资格认定,从事资质评审的机构。
第四条 评审机构分为部级评审机构和地方评审机构。系统集成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系统集成各等级资质评审,监理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监理各等级资质评审。系统集成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区域(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监理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地区从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评审。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评审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部级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地方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推荐,并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