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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五、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拟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市州县有关部门、企业从事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特别是要抓紧完成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流程。

  二是做好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启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2009]78号)的要求,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三是重视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宣传报道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调动群众积极性。

  联系人:刘雅 陈跃红

  电话:010-85093686 85093682 传真:85093688

  附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做以下政策解释: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由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汽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老旧汽车对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的影响日益突出,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不同时期实施了通过补贴促进汽车报废更新的政策。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今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就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发布公告,扩大了补贴车型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以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拉动内需。

  为进一步刺激汽车消费,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有利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汽车消费,安排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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