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80号 2009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7月14日-15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为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同时,为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总责,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安排,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车辆回收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确定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并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三、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抓紧落实经费、人员、场地等工作,尽快在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确保8月10日开始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四、建立报告制度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反馈。派专人负责整理搜集网上舆情,了解政策实施的社会反响及评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于每周一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舆情。补贴资金申请开始后,按照《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定期报送办理情况及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