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频率要求。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参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如上述贷款未进行减量周转的,分类结果应比原分类结果至少下降一级。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经办机构初分。经办机构风险分类小组根据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及掌握的信息,按本指引第十一条分类要求,将掌握的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因素、非财务因素等动态信息归纳分析,结合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基本特征和特别规定进行初分,形成初分意见,初分意见要经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本期初分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有变动的,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的审核认定。
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风险分类材料由专人予以仔细审核后,作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与初分不一致的,及时返回经办机构调整分类类别。
第十三条 农村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分类操作系统,提高科技支持风险分类的技术能力。
(三)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保证信贷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风险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信贷档案集中保管,保证信贷档案连续、完整。农村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要对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风险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经营机构须将风险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银行机构要建立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定期检查制度,全行范围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