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银行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在农村银行机构完成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试分类工作后,对其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指导。
二、农村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成立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要在银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并组织对2009年9月末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十级试分类。
三、自2009年四季度开始,农村银行机构按季开展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填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各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报送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致。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村银行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