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部门之间以及银行监管三部与银监会派出机构之间应及时共享在与境外监管当局和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等沟通过程中涉及的需跟进事项、重大监管事项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一)国际部与银行监管三部的信息共享
1.国际部应将谅解备忘录、境外监管当局或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监管信息、会领导批示可发的外事会谈纪要以内网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及时与银行监管三部共享。
2.银行监管三部应将本部门、并表局、属地局重要的会谈纪要、电话记录、函件往来、出访报告等抄送国际部共享。
(二)银行监管三部与并表局、属地局的信息共享
1.银行监管三部与并表局、属地局的信息共享按照《
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有关要求执行。银行监管三部应将境外监管当局提供的重要的监管制度、政策文本、监管和检查报告,外资银行母行提供的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以及重要的会谈纪要、对外口径、电话记录、函件往来、出访报告等,及时转发相关并表局或属地局。并表局和属地局应将重要的会谈纪要、电话记录、函件往来等及时报送银行监管三部并抄送相关银监局共享。
2.在与境外监管当局或外国金融机构沟通过程中,对可能涉及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重大监管政策、特别监管措施等监管事项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沟通前报告银行监管三部,统一口径。
七、危机防范与管理应急沟通机制
作为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危机防范与管理方面的应急安排同日常跨境监管沟通活动相比,要求具备更快的信息搜集与核实速度、更高的跨境监管合作效率以及更有效的内部组织与决策框架,从而尽最大可能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与危机的蔓延,降低系统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沟通机制的主体、应急沟通机制的启动、应急小组的职责等。
(一)应急沟通机制的主体
应急沟通机制的主体为银监会外资银行监管应急沟通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
应急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在应急沟通机制启动时开始工作。应急小组主要组成单位包括银行监管三部、国际部、政策法规部和主要并表局(北京、上海、深圳银监局),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其他部门和并表局、属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