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260号 2009年7月17日)
各银监局:
为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5月初印发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发生案件责任人严肃问责。但实施中发现个别地区在案件处理中,存在简单、片面地理解《指导意见》有关责任追究条款问题。为确保《指导意见》正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尺度和程序进行的规范和统一,是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进行内部处理的原则意见。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相关处罚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管理不力发生风险和重大责任性案件,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金融机构的内部问责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各自独立,不能替代。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