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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11号 2007年5月8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增长趋势明显,部分贷款企业已经基本丧失偿债能力,不良贷款占比较高,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现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级监管机构和省级联社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涉农项目和企业。要根据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要求,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特别是严格控制和压缩对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入主要商业银行已经压缩或退出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避免信用风险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移。
  二、各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准确把握产业变化趋势,制定科学的信贷政策,坚决压缩并逐步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已经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建立应对预案,限期压缩清收。对短期压缩清收困难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降低资产损失风险。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5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银行机构专项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87号)要求,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以及地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是否投向限控行业。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测,严格现场检查要求,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向中的不当行为保持敏锐性,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同时,针对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窗口指导,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信用风险进一步集聚并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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