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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63号 2009年7月1日)


各银监局:
  现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以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融债券,应加强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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