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处理债权债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07〕17号 2007年2月14日)
北京、上海、深圳银监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为使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工作便利快捷完成,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处理债权债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改制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发生的各项债务,其总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属于原外国银行分行所订立合同的主体变更。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对银行的大债权人客户,应当采取逐一通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方式;对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
申请改制的外资银行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银行的大债权人客户范围,并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
三、采取公告通知方式的,公告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是《
商业银行法》、《
公司法》、《
合同法》和《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权利义务由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
(三)原外国银行分行对外订立的各项合同由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继续履行,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承诺对原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原外国银行分行对外订立的各项合同(包括客户持有的债权凭证)效力不变,改制期间,各项业务照常进行。
(四)改制的外资银行在全国性报纸上对改制事宜连续公告3次。对改制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自第3次公告之日起30日)或者通知期内向原业务经办行提出异议,该经办行应当依法满足其合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已经同意改制安排并与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达成协议。改制的外资银行可以据此直接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