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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0号 2007年6月13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市场准入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本着简化行政程序,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决定对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同时抄送银监会。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同时抄送银监会。其中,对于董事长、行长的任职资格个案申请,银监局在作出决定前,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对于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个案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同时抄送银监会。
  四、对于监管评级在四级以下(含四级)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包括个案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在作出决定前,应报银监会备案。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个案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和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同时抄送银监会。
  五、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权限授予银监局后,各银监局应加强对拟任人任前考察和任后监督。
  银监局在对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应对拟任人的从业经验和能力进行评估,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考试及任前监管谈话,并将评估、考试、谈话等情况及结论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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