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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43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银监局及时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服务辐射功能,现对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已在省会(首府)城市设有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内的其他城市再申请设立下设分行和支行,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城设立支行,不受数量指标控制。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行政许可事项,改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批,审批结果应抄报银监会并抄送属地银监局。
  三、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四、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管理水平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经属地银监局初审同意,报银监会审核总体规划。凡列入总体规划的事项,由拟设地银监局根据申请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审批对单家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不再报银监会审签,也不再征求属地银监局的意见。
  五、各银监局在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强与属地银监局(部门)的联动,并重点审查申请银行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资产比例、损失准备充足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虽已发生但整改已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监管评级较好。同时也要考虑拟下设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合规审慎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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