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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失效]

  4.1992年以后批准新建的出版社,在头两年内每年使用书号不得超过50种,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
  5.对受到过国家表彰的出版社或一贯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整体出版水平突出,在全国或地区影响很好的出版社,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新闻出版署同意后,其年度书号使用总量可不做控制。
  6.重印书的数量不做控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级各类教材的数量不做控制。
  7.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著作(不含生活用书)必须保证供应,不得因控制书号使用总量而影响这些图书的出版。
  二、操作办法
  1.出版社在制订年度出书计划时,应自觉按上述原则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总量(包括控制数量的品种和不控制数量品种)确定后,连同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总量时,应着重参考出版社的年度出书计划,以便将那些可出可不出和不该出的选题压下来,使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可适当保留33-5%的机动数,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调剂,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总量核定后,连同各社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各出版社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于每年年度一并报新闻出版署。
  3.新闻出版署经审核,将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并由中国ISNB中心按批准的书号总量发给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4.各出版社在领到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之后,需办理条码手续。地方出版社(含设在地方的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类出版社)统由省新闻出版局按中国ISBN中心所拨书号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条码。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自行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
  5.在未接到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和书号之前,为不影响出版社出版、发行工作的连续性,出版社可将上年度结余书号移作下年初使用。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在给新闻出版署的审核报告中要写明各社1994年上半年书号使用量、截止号数,以便ISBN中心给各社发放下半年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今后,出版社不得自行编排国际标准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时,应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对超出批准使用总量出书的出版社,根据超出的原因和情节轻重给予减少下一年书号使用总量10%以上的处罚。必要时也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处罚。
  8.今后,如发现出版社有卖书号问题,要给予减少书号使用总量15%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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