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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15日前)。各省(区、市)组织实施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所辖市、县、乡镇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集中排查阶段(7月16日--8月30日)。县(市、区)要组织人员集中进行专项清理整顿。通过查看会计账簿、凭证、发票,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村镇干部群众等方式,对有关单位或部门向村级组织收费情况以及村级组织财务开支情况进行排查,整理相关线索。

  (三)清退整改阶段(8月31日--10月10日)。各地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核实和整改。凡违规出台的收费文件要一律撤销,凡违规收取的费用要一律退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11月10日前)。各省(区、市)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度。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工作总结、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等,请于11月10日前报送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组织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对排查清理的政策指导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检查督办力度,保障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于9月10日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省(区、市)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与财政、价格、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构建监管机制。各省(区、市)要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针对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的新特点,探索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和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2.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
  活动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期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2009年以来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的地方,遵循的处理原则是:对各种面向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各地应要求限期整改,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村级组织,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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